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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定义
工业产权是指特定人以特定知识产权为内容,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在授权区域和时间内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2、范围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特征
1.工业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2.工业产权是专有权。
3.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
4.工业产权具有时间性。
二、工业产权保护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其国民的各种利益;他们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即应受到与各该国国民同样的保护。即使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当其在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也享有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规定为l2个月,外观设计、商标为6个月)享有优先权。即当其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作是在第一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
3.独立原则。各成员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彼此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4.专利强制许可原则。各成员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颁发强制许可证,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弊端,例如不实施专利权。自申请专利之日起满4年或自核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权利人不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强制许可;除非权利人提出正当的理由。
5.商标实际使用原则。如果某一国家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并规定合理期限,当合理期限届满时可以撤销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6.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各国均应进行保护;对于模仿、抄袭或导致混乱的商标,各国依本国法律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应拒绝或取消此种商标的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自此种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没有时间限制。
第二节 专利法
“专利”即专利权,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专用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专利权的主体
1、种类
(1)发明人、设计人
是实际上进行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2)申请人
是向专利机关提出申请专利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专利权人
是实际成为专利权所有者的人。
发明人、申请人、权利人可以一致,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职务发明的权利主体
(1)职务发明的含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情形
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刨造是指: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②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职务发明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①获得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②获得报酬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3、自由发明
(1)自由发明的定义
是指由自然人自主发明创造,未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的发明。
(2)自由发明的权利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4、共同发明与委托发明
(1)共同发明的定义
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2)委托发明的定义
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共同发明与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有协议的,按其协议;没有协议的,归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1)定义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类型
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1)定义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亦称子发明、小发明。
(2)类型
实用新型仅指具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
3.外观设计
(1)定义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类型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4.权利期限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专用权。它是指专利权人独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2)转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且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用的权利,但必须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无权再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使用。
(4)标记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
(2)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应予终止。年费是逐渐增加。
(3)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后,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有向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奖励的义务。
(四)对专利权的限制
1.强制许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2.《专利法》第63条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二、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1.新颖性。
即未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创造性。
指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二)消极条件
1.违背国家法律的,不授予专利权。
2违反社会公德的不授予专利权。
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4.依照《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但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而使用的物质、材料、仪器、设备和器具等可授予专利。
(4)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培育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三、取得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
权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权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二)专利的审查与批准
专利的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必要时进行复审。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同时审查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具有前述《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根对取得专利权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以最终决定驳回专利申请或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请求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3、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