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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多方民事行为,即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2)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合同法的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承担责任中,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一般分类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必须依一定方式进行,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必须办理登记、鉴证、公证或批准等手续的合同。
即法律无特殊要求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诺言,即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是指除合同双方达成诺言外还要交付合同约定的实物或实施约定的行为合同方为成立的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合同。
一方只享有权利,不存在义务,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是单务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上有无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从内容上看,合同订立主要限制在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人身关系、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1、合同书。是最主要的合同书形式。
2、信件
3、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
1、以明示方式订立,通过积极行为来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2、以默示方式订立,默认。
 二、合同内容
1、一般(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特别条款
三、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的定义
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建议,表达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明确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是否同意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
2)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的定义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的效力
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能由于对方当事人承诺而达成合同。
    5)要约邀请的种类: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2.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取消该要约的行为。
     (2)撤销要约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表示撤销该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失效的行为。
如果要约中表明要约一旦生效,便不得撤销的承诺的,要约不得撤销。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款,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2.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生效的期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以阻止承诺发生效力。承诺撤回只能适用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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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逾期与延迟
   1)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逾期承诺实际上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要约人不予理会则承诺无效,要约人通知受要约人承认则该承诺有效。
   (2)承诺迟延是指承诺因传递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情形。
承诺迟延除非要约人以通知方式表示不同意,否则承诺有效。
    四、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五、关于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