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为增强讲座效果,网校特将讲义中的例题答案隐藏。您也可进行重新设置:>>
显示答案 >>
隐藏答案)
第二节 与经济法密切联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法人法律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特征
(1)依法设立。
(2)具有独立的或可供支配的财产。此财产既构成其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又构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条件。
(3)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登记管辖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和注册事项
1.登记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事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四)法定代表人
1、定义: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资格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3、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内处理法人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必要时代表法人进行诉讼与应诉。
4、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单位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五)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1、变更 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获得核准。
2、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获得核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丧失。
二、代理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代理与委托联系密切,它是指某人(代理人)依法或依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他人(本人)向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如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法律关系的行为。在这一行为中,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独立进行活动,后果由本人承担。
2.特征
代理具有四方面的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代理人的活动超出权限的是越权代理,当然是无效的(当越权代理被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能得到本人追认则无效)。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一经成立,立即对被代理人生效。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关系。
2.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立的代理。
3.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法律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进行代理。 代理人的权利范围最为广泛的一种代理。
4.再代理。《合同法》规定,受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代理权
1、定义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
2、滥用代理权。
第一,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交易。代理人将代理销售的物品留下,而向被代理人谎称物品因积压原因已按较低价格售出的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第二,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欺诈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
1、定义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行为。
2、无权代理的种类:
第一,代理权期满未取得新代理权时的行为。
第二,有代理权但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行为,超越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3、效力
对于无权代理,本人可以追认或拒绝。追认需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可以两种方式进行:明确表示拒绝;对相对人催告追认的要求不作表示,是默示的拒绝。
(五)表见代理
1、定义:指无代理权,但第三人有充分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而形成的代理行为。
2、效力: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责任。
三、所有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特征
(1)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全性。
(2)所有权具有存在上的恒久性。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债权。
(4)所有权是一项统一的权利,但其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期间内与所有权分离。
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权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2.使用
可以由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能授权他人行使使用权。所有人行使所有权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以诚实、信用、善意的方式行使所有权,不得滥用所有权。
3.收益
物上利益主要指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4.处分是核心
(三)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2.所有权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四)所有权的保护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一般而言,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手段有六种:
(1)请求确认所有权。即因所有权归属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即所有物被非法占有时,所有人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3)请求排除妨害。即所有权的行使遭受他人妨害时,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如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清除阻碍通行的障碍物。
(4)请求停止侵害。即所有人在其财产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
(5)请求恢复原状。即所有物被他人非法损坏时,所有人要求损坏人修理恢复所有物原状。请求不能满足时所有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
(6)赔偿损失。即所有物被他人损坏不能修复,或者灭失不能返还,所有人可以请求损害人赔偿损失,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赔偿。
(五)共有
1、定义: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所有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为法人。
2、种类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
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债的构成
1、债的主体:是指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3、债的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债的分类
按不同的角度,债可以从多方面分类,主要的分类包括: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区分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意义在于:
首先,特定物之债中,债务人只能给付特定标的物,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的标的物;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可替代性。
其次,特定标的物灭失后,债务人不需要(实际上不可能)负继续履行责任,但要承担因过错而发生的赔偿责任;种类物之债中的债务人在其标的物部分灭失时,仍需要(实际上可能时)继续履行债务。
第三,特定物之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风险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中,标的物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起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人,并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一方多数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在实践中连带债权较少,连带债务较多。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债发生的根据
1.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并致使他人遭受损失。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代替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旦开始,管理人便具有了义务,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不法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受侵害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有义务赔偿损失,因此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