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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运行
一、学情分析
法律实施和法律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方式、法律的遵守,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二、考情分析
1.识记:法律实施和法律适用。
2.领会:规范性文件的完善方式、法律的遵守。
3.应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三、重点讲解
法律运行是从法律的创制、实施到实现的整个过程。这一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和法律监督。
(一)、法律制定(P199-202
广义上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订、修改、废止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活动。(关于立法机关及其权限的内容请同学们学习199页到200页的内容)
1、立法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国务院的立法程序也包括四个步骤:
提出行政法规议案。
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通过行政法规草案。
发布行政法规。
2、法律文件的完善
法律完善的形式,包括法律的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当代我国的正式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注意解释的主体P201页)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清理是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清理的主体是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和有权国家机关;它所针对的是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目的是删除过时的法律;理顺法律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汇编。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做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改变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查阅、适用各种类别的系统性法律文件。
法律编纂。法律编纂是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怯律编纂属于国家立法活动。它可以改变原来规范的内容,还可以增加新内容。其目的是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在规范上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和谐统一体。
(二)、法律实施(P202-203
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
1、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特点:
首先,法律适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和组成部分,司法权是司法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力。在我国司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其次,法律适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最后,法律适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判决等活动本身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所作出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必须执行。
2、法律执行
狭义上的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执法的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府所属的各部门占此外,国家或法律授权的单位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
其次,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宽泛。内容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海关、金融、公安、交通、卫生、文教等各行各业。
最后;行政执法的主动性。
()、法律遵守(P204- 206
法律遵守,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简言之,法律的遵守就是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法律遵守包括保护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
1、合法行为的保护
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合法行为要求行为的内容和形式都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最佳途径,也是遵守法律的直接表现,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认定:
首先,行为符合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行为有利于或没有社会危害性。这里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等。合法行为表现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正当权利的行使等。
其次,行为主体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符合。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都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只有在各自的权利能力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才受法律保护。
最后,合法行为一般无需考查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只有从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才产生法律效果。这一点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2、违法行为的制裁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導: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法行为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机关;客体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没有违法行为就谈不上法律责任,只有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法锋责任反映的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否定性后果。否定性后果包括要求违法者履行一定的行为、剥夺违法者的财产、限制违法者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等。第三,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违法的性质不同、情节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作用,首先在于惩罚违法者,保护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同时,法律责任还具有教育的功能。法律责任的教功能体现在对违法者的改造和再教育方面,也体现为对所有社会成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方面。教育社会成员养成守法习惯,预防违法,才是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
承担法律责任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有过错;,进而形成了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是行为侵害结果的预测可能性和计算可能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减轻了受害人证明致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致害人责任负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限定于工厂事故和产品致损等案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我国法律制裁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此外,还可以依据情节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或所得等。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制裁主要有三种: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拘留等。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又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人采取的强制性劳动改造的行政措施。
刑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主体依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四)、法律监督(P207-208
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
根据监督主体性质的不同,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分为两大类: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它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监督。法律上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分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工作上的监督也被称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对政府、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迭这些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等。
行政机关的监督。它是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以及系‘ 统内设立的专门机关的内部监督。前者又被称为一般行政监督,后者又被称为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产生的业务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司法机关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是对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一般包括:审监督、狱政监督、侦查监督、经济监督等。审判机关监督主要体现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其共同特点是,它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广泛性和人民性。
各政党的监督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包括新闻媒介、工会、妇女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团体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主要有控告、检举和揭发。
练习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的自治机关是(    
A.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B.自治地方人民检察院
C.自治地方人民法院    D.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 D
2、简述法律制裁的特点及其种类。
『正确答案』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的主要特点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实施;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必须以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实施法律制裁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我国法律制裁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制裁是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主体依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本章小结
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法的社会作用,指法所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反映了法的手段和目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制裁作用。法律规范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狭义上的法律执行,也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