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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学情分析
依法治国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树立法律权威的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二、考情分析
1.识记:(1)依法治国的概念;(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内涵。
2.领会:(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树立法律权威的要求。
3.应用:(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2)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三、重点讲解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及重大意义(P165-166)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党的文献中第—次把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它标志着党的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1999,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使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被确定下来。
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对新时期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我们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具有重大意义。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经济发达、人民富裕、文化繁荣,而且要求政治民主、法制健全、社会稳定。只有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把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推进法制建设,有利于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协调平衡的生态环境,为社会有序发展、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法治的使命与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途径是统一的。加快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协调共进,促进人的全面进步;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构建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协调各方利益,让全体人民享受现代化建设成果。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与基本要求(P166-168)
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党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內涵的科学阐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包含对社会主义主政治的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以及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价值取向。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确认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使命。依法治国的过程,实质上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本质和效能。依法治国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法律的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决定着法律的性质,而法律的性质又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它的效能。只有人民群众认同的法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对它的信赖和遵守,法律的价值才能充分实现。相反,背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背离了人民的利益,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确立的理念和原则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在宪法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人民性的必然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治之上的特殊公民。为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要做到“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否得以确立,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败。没有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法治国家。
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首先要确立宪法和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次,要维护法制的稳定、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能随意被推翻;法律的内容应当统一,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抵触,更不能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以“土政策”、“土办法”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最后,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克服“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权威与宪法和法律存在分歧的场合,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三)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以德治国的关系(P168-169)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重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又提出“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如何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确理解与贯彻。
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 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提出的更高要求。19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确定下来,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最根本方略的地位。在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发生冲突的场合,在个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抵触的情形下,最终应当坚持法律的立场,依法办事。这也是以德治国不同于传统“德治”的根本所在。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属于不同范畴。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本质是一致的,产生于同样的经济基础,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但两者分属于不同的范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
法律强调规范指引,重在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而道德强调舆论导向,重在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并进而间接地调整外部行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法律是道德的重要载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充分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有利于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之,推行以德治国,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实现。
(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P169-171)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一个能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政治领导核心,来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而这个领导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离开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就无法得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无从实现。依法治国同样离不开党的领导,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者、实施者、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既谈不上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落实。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否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评价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共产党执政的本质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检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实现,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治国理政的过程。
练习题: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是在( )
A.1993年 B. 1997年
C.1999年 D.2004年
2.如何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否得以确立,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败。没有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法治国家。
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首先要确立宪法和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其次,要维护法制的稳定、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能随意被推翻;法律的内容应当统一,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抵触,更不能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以“土政策”、“土办法”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最后,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克服“官本位”和:‘权力本位”的思想。在个人权威与宪法和法律存在分歧的场合,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学情分析
法治与法制的异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二、考情分析
1.识记:(l)法治与法制的异同;(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2.领会:(l)法治与人治的区别;(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3.应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三、重点讲解
(一)设备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P171-172)
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 用法的社会氛围。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法治”与“法制”,是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法治”与“法制”虽有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却不相同。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常常与“民主”相对称,例如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法治”与“人治”相对称,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去治与人治的分野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而在于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从主体上看,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法制”,“法治”就无从生根,没有依托。“法治”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治理,离开“法”,“法制”就会流于形式,丧失生命力,“法治”是“法制”的真正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相互关系的内容也随之发展;认识其关系对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司法机关依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等具有重要的作用。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于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与反映。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P173-174)
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形成和运作必然对社会生产力具有反作用。
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3、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4、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它必定要反映和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5、从中国国情出发
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P174-176)
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其深刻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1、依法治国
2、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执法者只有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此外,执法为民也是对我们党的群众线的继承和发扬,只有从人民利益出发,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才能使执法活动和法律得到群众的认可,真正确立法律的权威,使执法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3、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承载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使命。
实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的原则。
实体公正,是法律本身根据民主程序制定的,能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内容科学,本身就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精神。一切执法、司法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
程序公正,就是要求执法和司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要让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当事人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以程序公正保障实现实体公正,并增强社会公众对裁判或决定的认可度。
及时高效是提高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的效率,在合法或合理的时限内,避免执法、司法期间的拖延,从而及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4、服务大局我国当前的大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宪法和法律,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民主法制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从而将法所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练习题:
1、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
B.法治与法制没有区別
C.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D.法制与民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2、下列有关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B.法律的内容应当统一
C.法律适用的结果也不能随意被推翻
D.没有宪法和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法治国家
书本168页对本知识点的描述比较准确,这也体现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力求把知识把握准确,记忆清楚。
3、简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反映社会主义
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从中国国情出发。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意识
一、学情分析
法律思维,法律程序,证据的概念与特征,法律程序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国家安全的概念,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内容;全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二、考情分析
1.识记:(1)法律思维;(2)法律程序。(3)国家安全的概念;(4)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内容。
2.领会:(l)证据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程序的价值。(3)全新国家安全观的内容。
3.应用:(1)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内容。(2)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三、重点讲解
(一)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P177-178)
树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宪法和法律权威的维护,不仅有赖于法律外在的强制性,还有赖于公民内心认同法律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是公民法律修养提高的重要标志之一。十七大报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一社会氛围的形成,正是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外在表现。
1、学法。学法,就是自觉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累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2、守法。守法,是自觉遵守法律,包括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培养守法意识,是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关键,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所在。
3、用法。用法,是自觉应用法律处理问题,维护法律秩序和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表现。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P178-181)
法律思维的含义: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社会主义法律思维,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和讲程序的思维方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首先就要克服重权利轻义务,或者重义务轻权利的片面思维,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
证据意识,是法律思维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首先,证据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其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最后,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法定形式的证据,或者非法得来的证据,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法律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与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实体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公正的法律程序通过抑制、分工、间隔等功能设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克服执法、司法的随意性,从而保证法律运作的结果客观公正。
公正的程序,本身也体现了正义。通过让当事人参与法律运作的过程,不但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而且使其更容易认可法律运作的结果。由于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更为直观,因此也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在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公民培养讲程序的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实体与程序并重,才能“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
(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P181-183)
1、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体和政体的稳固、国家的统治机能与作用、涉及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重大利益不受威胁、侵害和破坏。
国家安全观是关于国家安全内容体系的总观念。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政治安全是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传统的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
全新的国家安全观,即国家安全除了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外,还应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内容。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它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
科技安全是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
文化安全是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
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公共安全则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与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3)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4)遇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5)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等。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练习题:
1、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这说明了证据的( )
A.客观性 B.关联性
C.合法性 D.合理性
仔细读题目,实质性联系就是和案件有关系才可以成为案件的证据。因此答案是B。
2、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主要包括( )
A.金融安全 B.贸易安全
C.粮食安全 D.能源安全
本题主要是考察学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的内容是否记住了。
3、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3)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4)遇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5)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等。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包含对社会主义主政治的维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以及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治理国家最高权威的价值取向。如何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对于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与反映。“法治”与“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法律思维的含义: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社会主义法律思维,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和讲程序的思维方式。增强国家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