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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会议纪要
一、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精神用以公布或传达的纪实性文件。会议纪要要出现于民国末年。
二、会议纪要的特点:
1、纪要性:把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经归纳整理。表述出来,而不涉及会议的一般过程,议而未决的事项。
2、约束性:反映统一精神和议定事项的会议纪要,对与会者和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3、知照型:公开发表或内部交流的会议纪要,可以让群众或有关人员了解会议情况。
三、会议纪要的类型:
根据会议的性质和拟写会议纪要的目的,可分三大类:
1、决议性会议纪要:多半是有一定权力的机构召开的研究工作的会议,纪要记载会议的主要精神和决议事项,可以作为传达和部署工作的依据,对今后工作的指导意义。—是最为常见的纪要。如《江苏省城乡基本建设会议纪要》。
2、协议性会议纪要:由代表不同方面的不同机构联合召开的商讨共同关心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各方取得的一致辞意见,对各方今后的工作有约束力。 这种会议纪要具有协议书、意见书性质。如《苏州大学与东吴大学签订资源共享合作协议会议纪要》
3、研讨性会议纪要:研讨问题或交流情况、经验的会议,各抒已见,不需要统一意见,不需要作决议,经要只要把各方的主要观点、意见或情况记下就可以。如:《第一届全国食品安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
四、会议纪要的写作:(2007.10月论述)
1、会议纪要一般是在会议结束后起草的,经主管领导人签字同意才算定稿。
2、会议纪要的标题最常用的形式是“会议名称加文种”,但中间可以省去“会议”二字。
例如:《全国政协工作会议纪要》而不能写成《全国政协工作会议会议纪要》
3、会议纪要的正文一般分为会议概况、会议内容、结束语三个部分。
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机关撰写,可以在最后署机关名称和撰写日期。也可只在正文中写出主持机关,不另外署名。
注意:以上四个方面分别是围绕:时间、标题、正文、作者四个方面论述的。
第十三节 条列 规定
一、条例,是由党政领导机关制定和发布的系统规范某一方面工作活动、行为等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的类型:
1)党的中央机关制定的条例 :知用于规范全党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
2)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 :适用于规范全国性的某一方面的工作。
3)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条例:适用于规范地方某一方面的工作。
二、规定,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规范某方面工作的规章性公文。
规定的类型:
1)党内规定 :由党的中央机关制定,适用于对党内某一方面的工作作出的规定。
2)法规性规定:由有条件制定法规的机构制定,适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或某个地方的某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3)一般性规定:机关团体对某些工作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属法规性质,但在一定范围内的规范作用。
三、条例和规定的异同( 2008年10月)
共同点:规定在性质上和条例一样,都属于规范工作、活动、行为等的规章制度性文种。
不同点:
1)、从规范范围来说,条例规范的范围大,制定和发布条例机构的级别高,而规定规范的范围小,能够制定和发布规定的机构的级别可高可低,可以是中央,也可是地方部门。
2)、从使用范围来说,规定的适用范围比条例广,而条例规范的工作带有全局性,不涉及过于细小的工作。
四、条例和规定的写作:条例和规定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常见的有“章条式”和“条款式”两种。
1、草拟条例和规定的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搞活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服务 。
2)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合法原则)。
3)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实事求是原则)。
4)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民主原则)。
2、起草条例和规定,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法规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法规将被起草的法规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予废止。
3、条例和规定的内容用条文表达,常见的有“章条式”和“条款式”两种写法。 章条式“适用于内容比较复杂的:”条款式“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
4、语言要准确、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