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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文的排版形式与装订要求
一、公文的排版形式公文的排版形式:是指公文数据项目在文件版面上的标印格式,是指公文的外观形式。
包括:公文版头设计,版面安排,字体字号、字行字距、天地页边、用纸规格等。
1988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相关规定:
注意:现在使用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颁行于1999年,见书上附录三。
公文排版的有关问题:
1)公文用纸尺寸与规格: 国际A4:长297mm、宽210mm
2)公文的书写形式:一律采用从上至下、自左向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除外),正文文字的每行长度与图文区宽度相等。多层次结构的标识方法: 第一级用:一、二、三…第二级用:(一)、(二)、(三)……第三级用:1 、 2、3、……第四级用:(1)、(2)、(3)
3)字体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发文机关名称、大标题、小标题、标识字符、正文作注释说明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地选用。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红色标识;大标题2号宋体,小标题3号宋体;秘密等级,缓急时限、主题词和各标记字符或其他重点推荐使用3号黑体;一般的公文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印发说明使用3号仿宋;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4)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每面22行,每行28个字。
5)制版要求,版面干净,字迹清楚,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差过一毫米。
6)印刷要求,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毫米。
二、公文的装订要求 :公文一律左侧装订、不掉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采用线装、钉装或胶粘等的办法。
第四节 公文的稿本
一、公文的稿本
1、公文的文稿是指公文在起草过程中形成的一次又一次的稿子,包括草稿、定稿。 草稿是指内容和和文字表述都还未成熟 的原始稿件。文件在定稿之前的历次文稿都称为草稿。草稿的特点:尚未定型、非 正式、无效力。公文文稿按修改次数 可分为:初稿、二稿、三稿等;公文文稿按照作用和形成行点可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送审稿。
2、定稿又称“原稿、底稿、正稿”是指草稿经过修改、审阅、,并由领导人签发或者会议讨论正式通过的最后完成的定型文稿, 是机关制发文件的惟一可靠的标准稿本。
定稿与草稿的显著区别是:定稿是“孤本”,定稿的文面上带有文件签发人的签发标记,经会议批准通过的定稿有会议批准通过的情况的记载。
二、公文的文本同一份文件,根据它们的不同用途,可分正本、副本、存本、修订本;一些法规性文件又有试本、暂行本的形式;同一内容的文件使用不同的文字就又成为不同的文字文本。
公文文本按不同用途可分为:
1)正本:根据已签发的定稿制发的正式文件,称为“正本”。(特点:盖有发文机关印章或领导人亲笔签署,以证实文件的效力)
2)副本:凡是根据公文正本复制、誉抄的其他稿本称为副本,副本又称抄本。(作用:代替正本供传阅、参考和备查使用)
3)存本:公文的存本,是指发文机关印制一份文件的正本后留在本机关的除草稿、定稿以外的印制本。(特点:根据正本印制甚至同时印制出来,除印章或签署外,具有正本同样的文件格式和附加标记。存本与副本的区别:存本是不外发的,一般不加盖印章或签署,只是作为正本的样本留在本机关以备查考之用,副本有正本一样的效用。
4)修订本:是对已经发布生效的文件,在实行一段时期以后,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合当前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补充的的文本,从修订本发布之日起,原文本即行失效。
5)试行本、暂时本:文件的试行本、暂行本一般都是以试行、暂时、试行草案等字样标在公文标题中的文种的后面或前面。大多用于一些法律、法规类文件,在制发机关认为文件内容还不十分成熟,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实践检验,再行修订时所使用的。
6)各种文字文本:包括二层意思:一是少数民族地区,发文往往是同一份文件使用汉字文本和少数民族文字文本;二是在外交工作中使用的文件,往往有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