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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
一、财产清查的意义
财产清查是指对各项实物资产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确定其实有数以及对银行存款和往来账项进行询证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名词)
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账实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账面数与实有数不一致的现象,其中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有:财产物资发生自然损耗或遭受自然灾害;由于计量仪器不准确造成数量上的差异;由于未达账项的存在造成往来款项的不符等。主观原因主要有:在核算过程中,由于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错误等造成差错;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财物损坏、变质和短缺等。财产清查不仅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还在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照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填空、选择)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指对企业所有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往来结算款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名词)
全面清查范围广、内容多,参加清查的部门人员多。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进行全面清查。
(1)年终决算之前,为了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2)单位兼并、撤消或改变隶属关系;
(3)中外合资、国内联营;
(4)开展清产核资;
(5)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
2.局部清查
局部清查是指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结算款项进行清查。(名词)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涉及的人员也少,但专业性较强。局部清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出纳人员在每日业务结束时,应对现金加以清点,做到日清月结;
(2)对于与金融机构有关的经济业务,应由会计人员每月同金融机构核对一次,如银行存款、短期借款等;
(3)对于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清查,一般每月一次;
(4)对于往来结算款项,应在年度内至少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照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填空、选择)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清查。(名词)一般是在年度、季度或月末结账前进行的财产清查。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需要来确定。如每日要清点现金,每月要清点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年度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等。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并无计划安排,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名词)一般适用于某些特殊事项。如更换仓库保管员时,为了明确责任,在工作交接时,应对其所保管的材料物资进行清查;发生非常损失时,为了查明损失情况,应对受灾损失的有关财产物资进行清查。不定期清查也可以是全面清查,如会计主体发生改变或隶属关系变化时,为了摸清家底,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