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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票筹资
一、股票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主权资本而发行的有价证券,是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其特征有
1.资产权利的享有性
2.价值的不可兑现性
3.收益的波动性
4.市场的流动性
5.价格的起伏性
(二)股票的分类
股票通常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1.按票面是否记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2.按股东权利、义务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的最基本的股票。
优先股股票是公司发行的在取得股利和公司剩余财产时具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股东不享受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3.按票面是否标明金额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4.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5.按发行的时间先后分为始发股和新股
6.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
二、股票筹资的优缺点
(一)利用普通股筹资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是:
1.普通股所筹资金没有偿还期 2.普通股票筹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
3.普通股筹资风险小 4.普通股筹资能增强公司的信誉
5.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社会资金
在通货膨胀时期,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
缺点。主要有:
1.筹资成本高 2.可能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3.可能导致股价的下跌
(一)一方面,增加新股东,股数增加,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另一方面,发行新的普通股股票筹资可能被投资者视为消极的信号,从而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二)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发行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一种介于发行普通股股票与发行公司债券之间的一种长期资金的筹资方式。
优先股筹资的有利方面是:
1.增强了公司的资金实力 2.优先股所筹资金没有偿还期
3.优先股筹资不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公司既想筹措主权资本,又不愿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发行优先股股票筹资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4.优先股股利的支付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而言,优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对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律义务
5.可使普通股股东获得财务杠杆收益
缺点。主要有:
1.发行优先股较普通股限制较多。 2.优先股的资本成本虽低于普通股,但比债券高。 3.可能形成较重的财务负担。优先股要求支付固定股利,但又不能在税前扣除
例:单选题:
1、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的最主要特征是( )
A.优先偿还股本 B.优先分配股利权 C.优先表决权 D.股利税后列支
答案:B
2、将股票投资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的分类标准是( )
A.投资目的 B.投资主体 C.投资方式 D.投资渠道
答案:B
多选题:
1、股票具有的主要特征是( )( )( )( )( )
A.资产权利的享有性 B.价值的不可兑现性 C.收益的波动性
D.市场的流动性 E.价格的起伏性
答案:A、B、C、D、E
2、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股票可分为( )( )( )( )( )
A.记名股票 B.无记名股票 C.普通股 D.面额股票 E.优先股
答案:C、E
三、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l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l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为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增资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前述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股票发行的程序
股票发行的审查体制有两种。一种是注册制,也称形式审查制,是政府对股票发行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股票发行人在向政府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形式的各项文件资料后,一定期问内未被政府审查否定,便可发行股票。另一种是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股票发行人向政府提交有关资料后,证券主管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对其发行股票的资格、申请及其呈报文件资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发行人经政府主管机关正式批准之后,
方可发行股票。我国目前采用核准制。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发起人议定公司注册资本,并认交发起人股份的股款,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
2.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
3.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 (20天内出具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申请人向评判委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发行)
4.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5.招募认股,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7.办理设立登记,交割股票。
多选题:
股票发行的审查体制有( )( )( )( )( )
A.评比制 B.推荐制 C.选拔制 D.注册制 E.核准制
答案:D、E